四川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來源:四川建設網(wǎng) 編輯:數(shù)字音視工程 2008-12-01 00:00:00 加入收藏
頒布單位: 其他部委 類型: 四川省政府規(guī)章 文件文號: 整理日期 2008年12月1日
四川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機械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根據(j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四川省建設廳對全省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材料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辦理備案時,除需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合法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相關檢測鑒定報告。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jīng)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yǎng)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監(jiān)理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設備入場前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并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報審表》(附件一)簽署意見,安全技術檔案不齊全的不得使用。首次安裝設備不需提供第(二)、(三)項資料。
第十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xié)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xiàn)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合格后,書面提交 《建筑起重機械安(拆)資料審核表》并通過網(wǎng)絡提交《建筑起重機械安(拆)告知書》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yè)。
安裝、拆卸人員不得隨意更換,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更換的,需由安裝單位提交《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人員變更申請表》(附件二),并現(xiàn)場審核相關證件。
安裝單位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xié)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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